红谷滩新区出台二十二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兑现细则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邓微)南昌红谷滩新区二十二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如何加大其兑现力度?如何规范程序,程度的惠及投资者?5月9日,记者获悉,南昌红谷滩新区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细则,为新区的“二次开发”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细则》中明确了企业在自持面积、购买现有楼宇、租赁经营等情形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兑现方式。
动工后20个月内主体封顶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
“自持面积”根据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约定和市房管局产权备案登记内容为准。自持面积奖励资金总额按以下方式兑现:动工后20个月内主体封顶的,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动工后30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再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50%;自持面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后,再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20%。
企业购买现有楼宇经营可获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
“购买现有楼宇经营面积”以市房管局《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面积和房屋购买发票载明面积为准。上述合同需提交区外经贸局存档并承诺三年内不对外租售,违反此承诺的企业需全额退还已经享受的奖励资金。购房补贴资金总额在企业次缴纳非零税金后满一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后,分三年兑现:年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20%;第二年再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30%;第三年再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企业“租赁经营面积”以市房管局《南昌市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面积和租赁发票载明面积为准。上述合同需提交区外经贸局存档并承诺三年内不对外转租或退租,违反此承诺的企业需全额退还已经享受的奖励资金。租赁补贴资金总额在企业次缴纳非零税金后满一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后,分三年兑现:年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20%;第二年再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30%;第三年再兑现补贴资金总额的50%。
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连续几年(具体年限,按照《优惠政策》相关规定)会计年度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或60%或30%)奖励给企业。期间,企业不论亏损或盈利,均应连续计算年度。企业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季度,申请上个会计年度的税收奖励。
另外,对含有以上多种业态的综合项目,如单种业态未达到兑现范围的,且公建部分建筑面积总和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面积占比的业态归属项目的产业类别,并参照就高不就低给予奖励。
红谷滩新区二十二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条对省外企业在新区投资新办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至2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对国外(境外)企业在新区投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的,且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金,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且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金,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增资企业,比照单次增资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条金融保险类企业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12]26号)执行。
第四条对购地新建的服务型企业,自持物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五条 对购买现有楼宇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六条 对租赁现有楼宇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七条 对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且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八条对购地新建总部大楼,建成后完全用于办公与商业用途,且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
1、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2、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九条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在装修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照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条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1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企业,补贴资金在次缴纳非零税金后满一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后分三年兑现。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一条对自持物业且自主招商引进企业总部年度累计纳税额超亿元的,经核实后一次性奖励物业持有企业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对从事旅游项目综合性开发的企业,自持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50元人民币/㎡奖励。且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建成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企业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四条对从事会展项目综合性开发的企业,自持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十五条对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及文化创意的机构且当年纳税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比照总部(楼宇)经济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资助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平台运营等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红谷滩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特重大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对已落户并正在享受原有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以及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落户的项目、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在本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内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者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企业,待项目运营后,可按本优惠政策执行;2013年新入驻的、对符合本优惠政策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奖励。此后国家、省、市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新区将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试行一年,时间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如无新政策出台,则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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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新区出台二十二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制定兑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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