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南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南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真诚为您服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湾里区的经济建设步伐,鼓励内外客商来我区投 资,除执行省、市有关鼓励客商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外,在我区还享受以下优惠: 1、土地优惠 头部条:内外客商可以在全区规划区范围内有偿选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依法 办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手续并取得以上土地和设施的使用权、经营 第二条:对一次性投资100万美元到5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至1000 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旅游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标准分别减收20%、30%、40%或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一次******纳50% 后,分别于第二、第三年按归还30%、20%的本息进行赊帐获得土地。 第三条:对开发高新技术和利用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按项目所在地段土地使 用权出让地价款标准减收50%。 第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办的内资企业用地,实行土地使用费税优 惠。标准为: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5 元;工业、旅游 业、仓储、房地产业、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2 元;其中产品出口型、技术 先进型、交通、能源企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3-1 元;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05-015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一律免缴土地物价表使用税,投产或开业后五年内按前款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其中投资额折算成人民币800 万元以上的,投 产或开业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内外客商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每亩土地的年租赁金按照土地使 用性质、依照土地所在地段出让价格的3%收取。 所租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60%;用于发展游乐业第三产 业的,优惠年租赁金的50%;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优惠年租赁金的40%。 第六条:凡在我区投资1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我区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 下奉送338 平方米的别墅用地,让其建造自己或国内亲属居住的私房。凡来我区 投资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客商,可以享受外商的同等待遇。 2、税收优惠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以下优惠: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 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部 用于企业发展,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 50%用于企 业发展。直至第十年期满。上述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 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仍继续执行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政策。 属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长三年享受第六至第十年的政策。 从事房地产业、游乐业的企业,投资额超过二百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 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 60%用于支持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提取40%用 于支持企业。 第八条:区外迁建来湾里的年产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头部年至第二年地方财政留成的所得税,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 五年产值50%用于企业发展。 3、房地产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我区国有、集体所有的闲置房 地产。 第九条:对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300 万元、301-600 万元、 600 万元以上,经营期达5 年以上的客商,购买所需的闲置房地产,可按房地产 评估部门的评估资产净值减收成50%、60%、70%的比例分别给予优惠。 第十条:对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100-300 万元、300 万元以上,经营 年以上的客商,租赁所需的闲置房地产,租赁前后的房产自行负责维修,可按所需室内外面积2 元m2、15 元m2 价格的年租金计算分别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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