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00259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西南昌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有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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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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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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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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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偿还股票质押借款及个人资金需求需要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恒大高新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恒大高新股份的可能,若未来拟进一步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前次权益变动时(截止2020年3月7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4.3906%;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37.2104%。因公司总股本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180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即2020年3月7日至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股份变动方式如下:
1、公司于 2020年 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 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2,191,300股。截止2020年8月,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6,671,584股减至304,480,284股。
2、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注销回购股份 4,280,8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04,480,284股变更为 300,199,48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304,480,284元减至 300,199,484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转让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股份
202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的通知,获悉朱星河先生为偿还股票质押借款,于2022年8月17日与钟学智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朱星河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钟学智先生转让15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7%)。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质权人(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签约时间:2022年8月17日
3、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股票代码:002591。转让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
(2)转让方式: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质权人同意。甲方将所持有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以指定的帐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3)时间: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前(蕞迟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4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
(4)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恒大高新股票收盘价的70%。即转让价格为5.131元/股,转让金额合计76,965,000元。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乙丙三方当日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其中(1)向丙方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在丙方质押融资本金5,000万元;(2)乙方代甲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1,308.41万元,以实际完税凭证记录金额为准;(3)乙方将剩余价款1,388.09万元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以实际剩余价款金额为准。
(1)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钟学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变动时间:本次协议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020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性质是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朱光宇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675,500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4.99997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星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3,27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9%,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日,朱星河先生严格履行了其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事项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股东亦不违反相关规定和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本公司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1)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 2014年 10月 28日起至 2015年6月 30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有)。
(2)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1、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高新公司证券事务部
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44.3906%股 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37.2104% 股权。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江西南昌高新区金庐北路 88号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高新七路999号万科四季花 城
增加 ? 减少 ? 不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 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 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7,549,281 股 持股比例:22.5015%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6,133,456股 持股比例:44.3906%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义务 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5,000,000股 变动比例:4.9967%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4,427,900股 变动比例:7.1802%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报告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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