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存量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再开发的原则。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应遵循“符合规划、市定政策、区负主责、企业协商、依法依规”的原则。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和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低效产业用地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存量低效产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
(二)明确再开发的范围。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是经开区、高新区、罗亭工业园、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青云谱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原民营科技园等工业园区或集中区范围内的经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且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的存量产业建设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但闲置土地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以下土地可列入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
3、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
5、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列入的改造项目。
(三)调查摸底。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等,对辖区内的城镇低效产业用地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地现状与开发潜力。根据调查成果,建立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衔接。
(四)编制专项规划。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要求,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再开发的目标任务、规模布局、开发时序、资金筹措平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制定年度计划。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结合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细化实施方案。根据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与再开发实施主体充分协商,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再开发地块的土地房屋产权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转移及搬迁安置方案、实施主体及再开发方式、投资及经济社会效益评估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对原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产业项目,各区(开发区、新区)应结合项目实际纳税等履约情况,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七)项目实施评价。各区(开发区、新区)应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项目实施后,应对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评估,形成实施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将定期对实施项目进行督查考核。
(八)明确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方式。按照土地处置方式划分,再开发方式分为政府收储、自主开发两种方式。原地块因规划被分割为多个控规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组合利用上述两种方式综合开发。
(九)政府收储。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商品住宅、商住混合用地的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其土地应当由政府依法收储。宗地收购价由各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收购价可在原土地用途同地段同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100%。对规划用途为以商服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收购款后,可自愿选择购买宗地上由新受让人开发的商业建筑,用于企业自主经营。购买的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宗地收储时合法建筑物面积。购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价、建安成本及相关税费等所组成的成本价确定,其中建安成本价按蕞新公布的南昌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工程经济指标确定。购买价格及购买面积经审核确定后,应一并纳入宗地出让方案。
(十)自主开发。除上款纳入政府储备的情形之外的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在符合国家鼓励的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定位的前提下,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自主进行改造实施再开发。但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面积的15%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设施建设,并由改造主体建成后按照协议移交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涉及市政道路的,经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同意,可由改造主体拆为净地后无偿移交政府。移交的用地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足15%的(含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的),将不足部分用地按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整宗地上房屋市场评估均价(不含土地出让金)折算土地价款,纳入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范围上缴财政。
1、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新规划用途办理用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报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于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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