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2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伟馄饨铺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伟馄饨铺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19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1日,该批筷子清洗人员操作不慎,未能充分清洗,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加冲一次,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笑面福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笑面福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0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1日,该批筷子清水冲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筷子清水盆中浸泡环节,再用清水冲洗,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三、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永羊肉粉馆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永羊肉粉馆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1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1日,该批筷子清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开水冲泡一次,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四、贵阳长合灌汤小笼包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长合灌汤小笼包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4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5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4日,该批筷子清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冲洗次数和时长的措施,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五、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遇香园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遇香园餐饮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4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6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4日,该批筷子清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冲洗次数和时长的措施,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六、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德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德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自消毒餐具),日期2022年11月2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7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2日,该批筷子清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冲洗次数和时长的措施,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七、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家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家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日期2022年11月2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2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1日,该批筷子因清洗人员操作不慎,未能充分清洗,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少放洗洁精的方式予以整改。
八、贵阳市曾建辉杂酱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贵阳市曾建辉杂酱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日期2022年11月22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3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2日,该批筷子未充分清洗干净,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增加清水冲洗次数,少放洗洁精,确保洗洁精冲干净,予以整改。
九、贵阳市有福馄饨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贵阳市有福馄饨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日期2022年11月24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3〕4024号
经当事人分析排查,2022年11月24日,该批筷子由于清洗不充分,导致该批次筷子不合格。当事人将采取更换为一次性筷子的方式予以整改。
十、贵阳市飞艳食味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日期2022年11月24日。
(二)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餐具不合格的原因为清洗头部遍时加入洗洁精,清洗第二遍时用清水清洗不彻底,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已进行整改,更换新木筷,适度减少洗洁精用量,用清水清洗两遍。
十一、贵阳市高新区惠捷便利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二)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头部遍时加入洗洁精,清洗第二遍时用清水清洗不彻底,因为经营状况不好,当事人已自行将餐饮店改为连锁便利店,停止经营餐饮。
十二、刘建华(贵阳市高新区建华养生煨汤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
(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日期2022年11月24日。
(二)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头部百二十六条头部款第(五)项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清洗头部遍时加入洗洁精,清洗第二遍时用清水清洗不彻底,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已进行整改,整改措施为将筷子更换为一次性筷子。案件调查过程中,刘建华因父亲生病,需回老家江西南昌照顾病人,于2023年2月9日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贵阳市高新区建华养生煨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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