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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近日,江西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共计提出14条主要任务,其中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对象标准、租金等重要问题。
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3.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蕞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
鼓励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物业等交通便利区域,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同时针对相关企业,《意见》明确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奖励;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减轻住房租赁企业在税费方面的负担等重要措施。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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