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青山湖区一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被责令改正
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2号
经查, 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月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占地建设厂房。经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为3790.19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目前已建成一层钢棚厂房,建筑面积为2696.58平方米。经市自然资源青山湖分局核实,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编修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的规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土地3790.19平方米,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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