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城市规划与土地运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发[2002]9 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13 【实施日期】2002.03.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 城市规划与土地运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02]9 号 2002 年 3 月 13 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土地局《关于我市城市规划与土地运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3 次市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为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盘活、用好国有土地资源,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速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土地 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南昌市城市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一级垄断,二级放开”原则,代表市 政府统一管理,即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购或征用后,按照年度土地出 让计划实行统一供地,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二、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对城市房 地产业用地实行总量控制。房地产业用地年度控制指标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规划、土 地、房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产业用地特别是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 采取倾斜、鼓励政策。 三、结合我市产业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城市房地产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 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其他产业用地原则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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