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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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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的需要,拟征收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我局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地址:洛阳路社区(下窑湾48号),联系电线),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昌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昌市轨道交通二号线建设工程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该工程对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引导城市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优化和促进南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初步调查摸底,丁公路南站建设项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

  

  

  户。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南昌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一期工程丁公路南站规划红线范围内。

  (一)征收部门:南昌市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13年7月15日止。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产房:凭南昌市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直管公房:凭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若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无记载的,以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认定的性质和面积为准。

  、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

  、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西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工作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

  、征收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安置:

  (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

  征收在单位土地上手续不齐全的建筑,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无法确权的单位非住宅,由南昌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证明其面积和结构的书面材料,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可后,报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

  (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

  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由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①等面积部分按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在就近档户型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

  结算;超过就近档户型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有两处,其成本价分别为:朝阳新城

  

  

  ②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

  红谷滩新区凤凰家园(现房)、朝阳新城(期房);

  户型(面积):详见户型平面图。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洪府发【2012】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

  年 月 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在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

  

  

  

  日至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至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在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只有此一处住房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蕞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3)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提前搬迁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整栋提前搬迁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令起1年内有效。

  

  、征收房屋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及面积给予6个月一次性蕞低工资补偿。蕞低工资标准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

  

  

  

  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蕞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蕞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2)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提前搬迁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整栋提前搬迁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令起1年内有效。

  (5)对拥有合法的私人经营性非住宅房屋产权被征收人在 年 月 日(含)前完成搬迁的,需要购买或回购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由市轨道办和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房征收补偿执行;如该房屋属于单位产权的,属划拨用地的按划拨地价加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属划拨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土地按划拨地价补偿,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属出让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属出让土地的单位非住宅房屋(没有合法报建手续或产权证明的),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土地按相关规定补偿。

  、征收原属划拨土地后作价出资或协议出让(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自管非住宅另行确定补偿方式。

  、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对其被征收房屋先行房改,然后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选择下面2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房屋承租人选择继续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并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补偿给被征收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并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再享受本方案征收私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政策。

  (3)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承租人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房屋承租人:

  (1)承租期限在5年以内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20%;

  (2)承租期限在5年,不满10年的(含10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30%;

  (3)承租期限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含15年),支付房屋补偿款的40%;

  (4)承租期限超过15年的,支付房屋补偿款的50%。

  、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补偿及提前签约奖励按本方案私房非住宅征收补偿规定补偿。

  、对通过拍租方式承租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非住宅使用权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的房屋承租人,按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及房屋征收造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由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解决。

  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

  、有线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固定电线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线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套

   400

  、选择货币补偿管道煤气按每户3200元补偿(凭管道煤气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二)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对小学入学的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就近入学,租赁房屋的就学属过渡性就学。

  (三)对符合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蕞低生活保障金。

  (四)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及层次,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安置;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请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确权单)、征收通知书,来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搬迁序号。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搬迁协议时可先结算房屋差价,领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后,在补偿协议规定时间内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按“先搬先选”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搬迁序号和合法身份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时间段组织办理有关手续。

  、征收补偿工作办公点设在洛阳路社区(下窑湾48号)。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西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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