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南昌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据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已建成建筑物连同土地整体转让等具备宗地转让条件的情形,但不包含已建成并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连房带地”整体转让的情形。
该办法对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作了明确规定。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证载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符合的,应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行转让。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房屋建设项目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已预售的房屋建设项目整体转让,应取得所有房屋买受人的书面同意,且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预售人对房屋买受人所承担的义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作价出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授权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授权经营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权利人可凭被授权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土地处置文件,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须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权利类型变更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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