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 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
工业园区迅猛发展的同时,园区企业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问题也极为突出。以泰和县为例,工业园区自启动建设以来,有的企业长期圈而不建、圈多建少,有的建好厂房长期不生产,有的短时间经营后停产倒闭,有的开工生产不达标、一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较为严重。为盘活园区闲置土地,2010年县政府出台了《依法收回闲置工业用地工作方案》,盘活园区土地闲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两家,收回企业闲置土地1488亩。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园区仍有约30%的企业未按政府供应的土地进行规划建设,闲置土地约2100多亩,土地闲置严重的企业有20多家。
粗放型招商引资。建园初期,由于征地成本不高,企业偏少,认为只要有项目来,“捡到蓝子里的都是菜”,甚至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大项目”,追求招商引资进度,不惜以低地价或零地价吸引外商,在用地问题上投资者怎么说就怎么做,要哪块地就给哪块,要多少都尽量满足,缺乏对项目的科学论证,也不会考虑是否节约集约用地,园区的规划形同虚设。
用地协议约束力不强。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之初,由于缺乏签订招引项目合同的经验,对企业建成投产时间、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衡量工业用地效率的重要指标要求不严;对工业用地收回的条件设置,特别是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没有统一规范的约束条款。有些企业为了拿到土地搞“数字造假”,在“纸面”上提高投入产出比、投资规模,并作出多期投资规划的不实承诺,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后期的投资“遥遥无期”等问题。
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往往重视的是征地和出让两个环节,在此之后,土地的开发利用的监管,则完全由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则很少关注,甚至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来对待。由于工作缺乏协同合作,监管乏力,出现有些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虽然通过法院拍卖转让,但因未严格审核接收者接盘目的,同样面临土地“二次”闲置的窘境。土地闲置费的追缴,成为一句空话。
棘手问题干扰回收。尽管国土资源部修订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工业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就泰和县园区企业低效利用、闲置土地的情况来看,有经营不善被迫停产的,也有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淘汰出局的,还有实力不足资金链断裂无法维继的,而这些企业情况都比较复杂,尤其是关停多年的“僵尸”企业,棘手问题更多,几乎都陷入严重的债务“泥潭”当中。
企业主占地目的不纯。由于受房地产市场暴利影响,少数企业经营者看到了土地资源利用空间,他们取得土地后,占而不用、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批大建小,政府催一次,企业动一点,企图借产城融合发展之机,将低价取得的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从中牟利。如果政府要斩断企业这一念想,执意要收回土地,便漫天要价,设置重重障碍,迫使政府在补偿款上作出让步。
在当前征地压力大、用地成本高、供需矛盾突出的形势下,积极盘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是缓解园区项目用地紧张,实现园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为此建议:
高位推动,盘活闲置土地常态化。工业园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涉及到土地核查、资产评估、协商回购、依法处置等方面,是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财政、城建等多个部门。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建立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才能将盘活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遏制园区土地闲置现象的发生。一要摸清底数。对建园以来所有出让地块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对照用地协议条款,并根据“僵尸”企业及企业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认真核实,准确甄别,做到有的放矢。二要形成常态。每年都应把盘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安排,形成工作常态,并建立从闲置土地调查认定、预先告知、处置听证、税费调节、协议收购、强制执行等一整套完善的盘活工作程序,使工作规范有序。
分步实施,把握好盘活工作重点。由于建园时间长,进驻企业多,累积在园区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不仅多,且情况复杂,尤其是建园初期进驻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企业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的问题较为严重,加之闲置的时间较长,盘活起来直面的矛盾较多,如果要一次性全面清理和处置,工作压力非常大。因此,在盘活方法上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选择那些恶意圈占、圈而不建,闲置时间长、面积大的企业作为突破口,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置到位,形成对其他闲置土地企业的震慑作用。
因企制宜,依法规铁心硬手盘活。工业园区“僵尸”企业及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的情形也千差万别。因此,在盘活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要公平公正。原则上无论是以何种原因何种形态出现的“僵尸”企业及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一经认定,都应列入清理和处置的对象,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二要分类处置。对已停产,难以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必须无条件依法进行清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按时开工的,应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约定开发的部分闲置土地,应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对一些企业建而不用的闲置厂房,应督促企业通过招租或转产的方式,限期盘活闲置厂房,逾期未盘活的,采取协商方式回购闲置及低效利用的土地和厂房。
多措并举,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一要大力化解不规范合同存量。对原来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全面核查,发现有对企业建成投产时间、投资强度等违约责任不明确的,要依据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进一步规范合同内容,弥补对企业用地监管的缺失。二要优化企业供地方式。科学制定适合大中小型企业落户园区的用地规范,避免出现因企业落户地块面积设置不合理而出现“小企业占大地”现象。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实行不同的安置办法,对一些规模大,分期实施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依据“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供地范围;加大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对一些中小项目,可实行租赁供地或进孵化园的方式进行安置,待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后再正式供地。三要强化闲置土地再利用的监管。遵循“节约集约、以用为先”的原则,加大对盘活闲置土地再利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工业园区闲置土地二次有效使用。要有效鼓励和规范企业闲置厂房和土地的出租行为,加大对租赁者从事的产业、租赁时限控制等事项的监管,严防工业用地变性出让。加强对进入司法清理通道的“僵尸”企业处置的协调监管,在清理“僵尸”企业时,注重将企业所拖欠的税、费等一并纳入企业债务统筹解决,对承接者的经济实力、从事的产业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边清理边新增闲置土地”现象。
完善机制,预防土地的闲置现象。一要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准入机制。对新招引的项目,除对招引合同内容从严把关,坚决遏制不规范合同出现外,还要建立用地企业资金实力、产业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结合的综合审查机制,依据投资协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财税贡献等各项指标进行缜密论证,确保落地的项目能够存活并产生效益。二要加强企业用地批后监管。项目协议签订供地后,采取在合同约定动工前提前发出开工提醒、违约告知、开展约谈、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做到早提醒、早发现、早处置,形成预防机制。三要制定完善低效闲置用地退出机制。对园区存在的“僵尸”企业及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运用腾笼换鸟、兼并重组以及破产清算等形式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对生产经营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企业闲置土地,要积极鼓励帮助企业自主向第三方转让或出租;对企业超期或长期闲置并多次协商仍不能有效利用的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全面落实严征土地使用税、土地闲置费和按一定标准收取罚金等税费调节手段,或实施强制转让、公开拍卖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力度,“倒逼”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增强土地使用权属的流动性,有效减少园区闲置土地面积。 (作者单位:泰和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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