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红谷滩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红谷滩新区“二次开发”建设步伐,聚焦九龙湖新城建设,加大对资金、人才、技术的引进力度,助推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红谷滩新区“二次开发”建设步伐,聚焦九龙湖新城建设,加大对资金、人才、技术的引进力度,助推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头部条对省外企业在新区投资新办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至2亿元人民币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对国外(境外)企业在新区投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的,且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金,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且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金,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增资企业,比照单次增资金额给予奖励)
第三条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发[2012]26号)执行。
第四条对购地新建的服务型企业,自持物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五条对购买现有楼宇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六条对租赁现有楼宇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七条对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且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八条对购地新建总部大楼,建成后完全用于办公与商业用途,且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
1、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2、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50元人民币/㎡给予奖励,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九条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在装修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照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条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2000平方米以上,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1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符合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企业,补贴资金在头部次缴纳非零税金后满一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后分三年兑现。且对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一条对自持物业且自主招商引进企业总部年度累计纳税额超亿元的,经核实后一次性奖励物业持有企业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对从事旅游项目综合性开发的企业,自持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50元人民币/㎡奖励。且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建成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企业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四条对从事会展项目综合性开发的企业,自持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第三年给予30%奖励。
第十五条对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及文化创意的机构且当年纳税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开业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比照总部(楼宇)经济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头部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60%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资助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平台运营等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红谷滩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对已落户并正在享受原有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以及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落户的项目、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在本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内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者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的企业,待项目运营后,可按本优惠政策执行;2013年新入驻的、对符合本优惠政策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奖励。此后国家、省、市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新区将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试行一年,时间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如无新政策出台,则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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