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出租房屋治安整治的通告
为全面深化平安南昌建设,大力整治出租房屋治安秩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南昌市公安局决定,自2019年8月5日起至9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治安整治,整治内容包括:
二、承租人属流动人口,出租人未在其入住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整治期间,有上述行为人员能主动纠正的,公安机关将不予追究;整治结束后,仍存在上述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违法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第九条第(四)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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