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洪府发[2015]38 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1 【实施日期】2015.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洪府发〔2015〕3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已经市政府 2015 年第 16 次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1/4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 益,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的承载能 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008〕3 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发 》(第 61 号 令)、《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5〕30 号) 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 (一)科学布局工业产业用地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结 合本地实际,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 殊要求外,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园区)和各类工业集中区。在限制工业区范围 内,原则上不安排新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审批原工业项目的改建、扩建,鼓励各县 区(开发区、新区)引导限制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按照相关政策逐步迁出。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列入全国、省、市重大项目和标准厂房等节约集 约程度高的项目,原则上 5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工业为主的产业项目,国家级开发区确 保工业产业项目用地面积比例不少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 70%。 申请使用市本级计划指标的工业项目,市国土局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工业项目平面布 置图,结合厂房层数、间距、退让、绿化率、停车场、三比例等“六要素”标准对单个 工业项目进行用地规模核定。 对单个工业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应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 重大工业项目每期供地不得超过 200 亩,一般工业项目每期供地不得超过 100 亩,特殊 2/4 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后分期供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加强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 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的,其地 下面积不计算在容积率内。各县区要抓紧研究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政策,因 地制宜,科学编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二)大力推广高标准厂房建设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在符合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三层,容积率应达到 1.0 以上,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 1.2 以上。各县区(开发 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一定数量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 厂房应选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 内,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 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 (管委会)将工业项目分为单独供地项目和进驻高标准厂房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以下标 准即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桑海开发区蕞低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南昌县、 新建县蕞低投资额度不得低于 1 亿元,其他区、开发区、新区蕞低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1.5 亿元或用地面积低于 15 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搬迁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 驻高标准厂房,对符合本地区主导产业或协作配套项目,蕞低投资总额可不低于项目所 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规定投资总额基数的 60%;对高于以上标准的,可以单独供地。 (三)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3/4 1、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企业 旧厂房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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