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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11月14日讯(记者纪燕玲)近日,海口东山烟花炮竹厂被曝厂房所使用的土地为林业用地,在没有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建厂房,属于违法用地。本报记者几经调查核实,该用地确实属于林业用地。
据举报,2001年12月,原琼山市烟花炮竹厂与东山镇热带作物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场土地用于修建厂房、住房、仓库等设施。东山镇热带作物场属于东山镇政府管理的热带作物场,其所属的土地用途为林地,是政府批准用于热带作物种植和经营的单位,在没有改变林地性质之前,不应擅自出租。
举报称,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利用林地建造厂房,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近日,记者就此到秀英区东山镇采访。在东山镇政府,记者找到了分管的蔡副镇长了解情况。蔡副镇长向记者出示了东山镇热带作物场出具的一张证明书。记者从证明书上了解到,东山镇热带作物场将一大片土地租给原琼山市烟花炮竹厂修建炮竹厂,该地上种植木麻黄,如炮竹厂需建厂房、住屋和仓库,只许毁林5亩。随后,炮竹厂毁林5亩用于建设,原琼山市林业部门获悉此事后,做出了9400元的处罚。
“林地上建厂房,该林地的用地性质有没有申请变更?”当记者就此采访蔡副镇长时,他表示,该地是林地性质,是否变更土地性质,他刚分管因此不太清楚。
随后,记者到炮竹厂了解用地情况。该炮竹厂悬挂着“东山烟花炮竹厂”的招牌,大门紧闭,当记者表示要采访负责人时,工作人员称厂长不在。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该厂负责人林厂长。
林厂长在电话中表示,这片地是林业用地,他们确实没有申请变更林地性质,但他们在这里建厂很久,当年林业局还就此事做过处罚。而对于被举报的厂房没有经过报建一事,林厂长表示厂房都是多年前盖的了,那时很多企业都没有报建的。蕞后他一再强调,该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手续不齐全也不会给他们办厂了。
那么,这片土地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记者到秀英区农林局了解情况,该局有关负责人帮记者联系了东山镇农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侯主任。侯主任查阅资料后明确表示,这片土地现在仍是林地性质。
既然是林业用地,为何允许具有工业性质的炮竹厂使用如此长时间?采访中,东山镇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表示该厂使用此片地已经多年,而且林业部门曾经做过处罚,该厂现在还在交租金,这个问题不好说。
“罚款以后是否就能合法使用林地?”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长征律师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场“罚款”了事,显然是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该林场将林地出租给他人建设炮竹厂,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补种滥伐的林木。如果确需在此地建设炮竹厂,用地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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