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南昌下发重要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调整南昌人才政策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政策兑现时效,更好地服务保障在昌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大学毕业生、技能人才,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号)主要举措第2条“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就业”中: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本科及技师(二级),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未落户南昌的,则需在昌首次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方可申领生活补贴。
修改为: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本科及技师(二级),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未落户南昌的,首次在昌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按以上标准申领生活补贴。
二、《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号)主要举措第4条“支持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安居乐业”中:对在昌创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2年的人才,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修改为:在昌工作的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研发机构人才以及我市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限制,均可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和研发机构名录由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有关人才范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明确、作出解释。
本补充规定自《关于支持大学毕业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即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中与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南昌人才政策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市引进人才的安居需求,现就我市引进人才购房流程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头部类:按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洪才字〔2018〕4号)精神,经认定的南昌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二类:按照《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号)精神,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
第三类:南昌市(含中央、省属)重点产业企业、研发机构全日制大专、高级工及以上层次人才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1.属于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和研发机构名录的企业和机构,由企业和机构按照人才认定标准对单位引进人才进行认定,并出具人才证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
2.经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申请审核,领取了我市人才生活补贴的人员,由市人社局通过市大数据局“城市大脑数据共享平台”实时提供人员名单给房管部门,无需另出具人才证明。
4.人才户籍在购房时已迁入我市的,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执行,无需另提供人才证明。
申购人在“南昌房信网”()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后,通过“购房申报”服务模块进行购房资格申请,系统即时对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可获取购房授权码。
购房人凭身份证件、购房授权码,重点产业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还需另提供人才证明,根据购房需要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在开发企业销售网点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人才证明统一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平台上传,房管部门对上传证明进行网上审查,审核通过的,开发企业打印网签合同并提交备案。
在中介机构或市房产交易大厅(经开区和湾里管理局的房产在属地交易大厅办理)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人才证明由房产交易受理窗口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1.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
2.重点产业企业应认真按规定出具人才证明,对弄虚作假的,取消企业人才认定资格,并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中。
3.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和配合买受人做好购房资格申请,代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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