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开园区)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结构,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综合实力,抢抓赣江新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为对入驻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载体机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位列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南昌经开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其中可承接劳务派遣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第二条引进一批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100强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从而提升服务产品的质量。对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注册设立并认定为总部机构的,按照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企业开办奖。入驻产业园的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根据服务机构的实收资本,给予运营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头部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1、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的3%予以奖励,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收资本0.5亿元-1亿元之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实收资本的1.5%予以奖励;
3、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两个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第四条上台阶奖。入驻产业园的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经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办公用房补助奖。产业园办公用房均为精装修,内部格局按企业要求进行布置,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拎包入驻。办公用房使用采取“免租+补贴”的方式,免租和补贴期限蕞长不超过5年,其中,入驻机构租用面积3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全额免除租金;租用面积超出300平方米部分(蕞高不超出200平方米)则根据机构人员、盈利规模、行业综合排名及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含物业水电费),房租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市场价格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产业园,按“补贴”面积房租金额的100%给予补贴;
2、其他经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补贴”面积房租金额的80%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用面积超出自身“免租+补贴”面积部分,则由租用机构按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市场价格认定的房租标准全额缴纳房租。
1、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内人力资源100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和省级3A级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园区,从认定后的次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予前五年100%、后五年80%奖励。
2、其他经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认定后的次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予前五年100%、后五年50%奖励。
3、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认定后的次年起,享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公司本部人员缴纳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200万(含),给予前五年80%、后五年50%奖励;
(2)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200万以上,给予前五年90%、后五年60%奖励;
第七条税收增幅奖。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在本区税收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8%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6%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税收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4%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4、税收达到1亿元的,且比上年增长12%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税收超过1亿元的,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激励成长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能级提升,自入驻产业园起,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企业,给予每户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省级AAA以上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每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奖。符合上市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成功上市后,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50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3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企业在区内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购买公共服务奖。设立服务企业招工、培训专项资金,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凡为经开区内企业解决招工、培训问题的,按实际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如下:
1、对于支持我区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医药食品、新材料、家电等经开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在提供劳动用工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给予用工奖励补助。
2、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事前向经开区组社部报备后,一次性为区内重点企业引进外来务工人员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相关机构奖励。
3、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参加市、区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事前向经开区组社部报备后,给予企业省内1000元、省外2000元的一次******通、食宿费用补贴(市区承担食宿费用的除外)。
4、招聘会补贴:入驻企业通过产业园开展人才招聘活动,展位在200个以上的,按照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引才奖励。对于入驻产业园的各类引才中介机构、专业社团、行业协会等,每成功推荐一名国家“”等国家级人才以及曾任职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到经开区创新创业,给予推荐单位5万元的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经开区申报入选国家“”的,给予推荐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高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等),经经开区相关部门认定后,自认定当年起,前五年按其上年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的100%奖励机构。
第十三条每年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核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40+40+20),其中40分参照服务机构上一年完成税收情况,另外40分根据产业企业扶持情况(以同服务企业签署合同为依据)以及经营产生的收入为标准,蕞后的20分根据服务机构对产业园的贡献、是否上市及是否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招聘活动一系列情况予以评定。每年对排名前三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政策支持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才,优先帮助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至南昌经开区,其配偶有就业要求的优先推荐就业,其子女在经开区范围内入园、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按实际居住地址就近入学的,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开设专门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入驻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排名靠前、发展前景好、规模较大且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有引领作用的机构;报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个性化实施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挂帅,各部门参加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社部,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重大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全程帮扶。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的服务工作,对重点机构、重点项目,实施专人、全程跟进。进一步完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相关工作抓细、抓实,做出亮点,做出实效。
第十九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财政奖励、补助和扶持政策后在经开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应返还在经开区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申请优惠政策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我区一系列优惠政策认定。已享受的补助、奖励应予退回,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享受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区南昌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经认定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的同时又符合我区其他政策中对应本办法扶持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凡已享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日起施行,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